1、《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》(信息产业部2002年12月15日颁布);其中第八条规定:“下列信息系统工程应当实施监理:(一)省部级、地市级的信息系统工程:
(二)使用政策性银行或者国有商业银行贷款,规定需要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:
(三)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系统工程:
(四)涉及安全、生产安全的信息系统工程:
(五)法律、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信息系统工程。"
2、《江西省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》(2010)
其中第十二条规定: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实行信息工程监理制度。监理费用须纳入电子政务建设项目预算,监理服务应按照有关规定
进行招标确定,监理单位须具有相应资质。